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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實習處 - 升學訊息 | 2017-08-24 | 人氣:799

一、依教育部106年7月27日臺教技(一)字第1060099169號函核定。
二、旨揭重大變革事項說明如下:
(一)分發方式調整為四輪分發模式:所有報名考生進行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後,依各單一高職學校考生排名之名次順序(排名相同時,再依高職學校推薦順序),取各校比序名次第1位之考生參加第一輪分發,各校比序名次第2位之考生參加第二輪分發,各校比序名次第3位之考生參加第三輪分發,其餘考生參加第四輪分發。
1、第一輪分發:取各推薦學校之考生比序名次第1位(即各校第1名)進行分發,且單一科技校院錄取同一校考生至多1名。若於首輪分發,倘有考生未獲分發錄取之高職學校,僅由該校原訂於第二輪分發之考生優先參與第一輪遞補分發,且此項遞補不改變原先已獲分發考生之錄取權益。
2、第二輪分發:取各推薦學校之考生比序名次第2位(即各校第2名)進行分發,且各科技校院錄取單一高職學校考生至多1名。
3、第三輪分發:取各推薦學校之考生比序名次第3位(即各校第3名)進行分發,且各科技校院錄取單一高職學校考生至多1名。
4、第四輪分發:以未參與前三輪分發之推薦考生為限,依照比序名次進行第四輪分發,且各科技校院錄取單一高職學校考生至多2名。
(二)科技校院繁星計畫分發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一律不得報名當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