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參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形式之一。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研習或研究。
二、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三、注意事項:
(一)每年3月召開推動委員會議訂定下一學年度辦理期程,必要時得辦理申請說明會。
(二)教師應於4月底前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一),5月底前完成審查。
(例如109年4月提出校內申請,5月底完成校內審查,10月提國教署申請教師深耕研習,研習期間為110年8月1日~111年7月31日)
(三)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本校排配課,鼓勵教師儘量利用寒暑假參加。
(四)教師如需長時間連續申請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每學年度每科以一人為原則,並以任教本校年資優先順序遴選,年資相同以擔任行政職務或導師年資為優先順序,必要時得至委員會說明報告。
(五)教師申請於學期中長期間研習或研究,宜採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補助高級中等本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式研習模式辦理。
(六)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應依規定按時至合作機構或產業上班,本校得不定期前往訪視,瞭解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情況並作成紀錄。
(七)教師應於研習或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本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送推動委員會備查。
(八)鼓勵教師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補助高級中等本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活動。